一、商标“撤三”制度概述
在我国商标法中,有一项重要的制度被称为“撤三”制度。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若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地使用商标,从而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撤三”审查流程与立法目的
“撤三”审查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形审受理、通知送达、证据交换、实质审查以及决定送达等多个环节。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激活商标资源,鼓励商标所有人积极使用其已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防止商标囤积和抢注现象;二是清理闲置商标,节约商标资源,为具有真实使用意图的市场主体扫清障碍。例如,某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但长期不使用,通过“撤三”制度,其他公司或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从而有机会注册并使用该商标。
三、“撤三”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与注意事项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在“撤三”程序中,商标注册人需承担举证责任。若存在连续3年不使用的情况,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商标局受理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在2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或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若商标注册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或正当理由,商标局将撤销其注册商标。
在提交“撤三”申请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撤销申请书应准确规范;直接提交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办理时,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并确保委托的代理机构与商标注册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不为同一机构;被申请人名义应与商标注册人名义相符;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或服务时,应与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对应;应注明撤销理由并说明商标不使用的相关情况;被申请商标应已注册满3年且为有效注册商标。
四、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与答辩
通常情况下,只有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商标使用行为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用以证明商标不存在连续3年不使用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显示使用的商标标识、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显示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及其许可的他人)、显示使用日期且在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内、证明在我国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注册人在答辩时,可以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下情形被视为注册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综上所述,“撤三”制度是我国商标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等行为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商标注册人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其商标的合法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