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归纳
法规依据: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当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流程:
- 提交撤销申请书,明确事实依据并附送证据材料。
- 商标局受理后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两个月内答辩。
- 商标局应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商品通用名称定义:
- 法定通用名称:由法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或收录的商品名称。
- 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经长时间使用而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商品名称。
演变退化过程:
- 注册商标原本并非商品通用名称,但因注册人使用及管理不当,或竞争对手等第三方因素,逐渐演变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 提交的证据材料应重点证明此演变退化过程。
判断标准与依据:
- 依据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判断是否为通用名称。
- 相关公众普遍认为能指代一类商品的,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 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可作为认定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参考。
- 单纯互联网证据不具有权威性。
内容详述
在商标保护领域,注册商标的撤销是一个重要环节,尤其是当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时。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这样的注册商标。这一规定的实施,旨在维护商标制度的公平性和市场秩序的稳定。
在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时,申请人需要提交撤销申请书,并明确事实依据,同时附送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在受理申请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进行答辩,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如果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辩,将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整个流程严谨而高效,确保了商标撤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撤销的重要依据,具有广泛性与规范性的特征。它可以是法定的商品通用名称,如由法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或收录的商品名称;也可以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即经过长时间使用而在某一范围内被普遍使用的商品名称。这些通用名称反映了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是消费者识别商品的重要依据。
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演变退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注册人的使用及管理不当是内因,如保护不力、使用不当等,导致商标的显著性降低甚至失去显著性。而外因则包括竞争对手等第三方的因素,如将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或在辞典、著作、媒体宣传中将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得注册商标逐渐演变退化为商品通用名称。
在判断注册商标是否已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公众的认识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同时,专业工具书、辞典等也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参考。但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互联网证据并不具有认定约定俗成通用名称的权威性。
综上所述,对于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情况,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商标的演变退化过程,并依据相关规定和判断标准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商标制度的公平性和市场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