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表演制度的核心规定与模糊地带
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与行使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职务表演的权利归属于演员时,演出单位可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然而,对于“免费使用”的具体行为类型,司法解释和实施条例并未给出明确界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模糊地带。
演出单位应享有的邻接权保护
演出单位在职务表演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不仅投入了大量财力获取著作权人授权,还协调了演员、导演、舞美等参演人员的表演,创造了具有艺术价值的整场演出。这种投入既区别于单纯的物质投入,也难以单独凭借演员的个人能力完成。因此,演出单位作为物质和艺术劳动的投入者,应当享有职务表演的邻接权保护。这一点在德国法律中得到了体现,虽然我国不能照搬德国法律,但应给予演出单位相应的保护。
演出单位自身免费使用职务表演的合理性
与职务作品相似,职务表演也是为了完成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单位任务。然而,职务表演与普通职务作品也存在区别,即演员在演出任务中依赖于演出单位提供的各项投入。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既然普通职务作品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那么演出单位有权自己免费使用职务表演则是理所当然的。如果演出单位无法免费使用职务表演,将可能导致其失去投资和组织职务表演的积极性,进而阻碍作品的传播。
演出单位许可他人使用职务表演的探讨
在明确了演出单位有权自己免费使用职务表演的前提下,关于演出单位能否许可他人使用的问题也备受关注。俄罗斯法律规定,在演员享有职务表演权利的情况下,演出单位既有权使用又有权发表表演,且演员无权取得报酬。这意味着俄罗斯的演出单位既可以自己免费使用,又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职务表演。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既有利于促进作品的传播,又有利于提高职务表演的质量。然而,演出单位在许可他人使用时,不应当包括专有许可,以免与职务表演的权利仅由演员享有的规定相矛盾。
实现演员与演出单位的利益平衡
综上所述,演出单位免费使用职务表演应指其有权自己免费使用并向他人实施非专有许可。这样的解释有利于实现演员与演出单位的利益平衡,既激励作品创作,又促进作品传播。在实际操作中,演出单位应尊重演员的权利,同时合理利用职务表演资源,共同推动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