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背景
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专利权的财产属性日益凸显,专利财产保全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同时,因公调查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本文将对专利财产保全及因公调查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帮助相关单位更好地运用这些程序。
二、关于形式要件
专利财产保全文件: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专利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需提供两名法院办案人员的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的复印件。
协助执行通知书抬头: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抬头应写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协助执行通知书上应清晰、准确地记载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专利的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专利权人/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财产保全期限以及保全单位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如果保全案件较多,可以另做附表记载,并确保附表上加盖法院的公章及骑缝章。
三、关于递交
财产保全材料递交方式:目前,财产保全材料的递交方式包括办案人员面交、司法专邮寄交以及通过司法查控平台上传。全国各级法院在司法查控平台注册审核通过后,即可在线办理专利财产保全相关事务。
因公调查材料递交方式:因公调查材料的递交方式目前为办案人员面交、司法专邮寄交,尚未开通司法查控平台上传材料的方式。
财产保全材料邮寄地址:目前,财产保全材料的邮寄地址有两个,分别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和海淀区,具体收件单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一处。
四、关于期限
财产保全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财产保全期限最长为三年,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日遇法定节假日不顺延,且不能超过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保全期限届满前,可以再次递交财产保全材料续行保全,续行保全的最长期限同样为三年,且续行保全的次数不受限制。
续行保全材料提交期限:续行财产保全材料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为避免保全状态出现问题,保全单位应关注相关案件的保全期限,及时提交续行保全的相关材料。
五、其他问题
协助执行法院变更:如案件处于不同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协助执行的法院与目前要求协助执行的法院不同,法院应在其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写明上述情况,以便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请求继续对相关专利/申请进行保全。
权属变更问题: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不可以一并要求进行专利权/申请权的权属变更。经人民法院审判或拍卖程序后,应先由人民法院办理解除财产保全手续,再由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有权机关范围:除人民法院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也可以要求协助财产保全。同时,除公检法部门外,纪检或监察机关、军队系统相关机关、市场监管机关、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等也可以进行因公调查。
综上所述,专利财产保全及因公调查是专利领域中的重要程序,涉及多个方面和细节。希望本文的解答能够帮助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程序,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