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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下视听作品版权保护:挑战与对策

随着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内容产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但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在短视频领域,版权侵权行为呈现出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如何在新著作权法环境下,进一步提高视听作品的版权保护水平,已成为业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新技术带来的版权保护挑战

长期以来,“通知—删除”规则一直是解决版权纠纷的重要手段。然而,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算法技术的广泛应用,在提高版权人维权效率的同时,也给这一规则的适用以及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带来了挑战。

爱奇艺法律部高级总监胡荟集指出,短视频等平台利用算法推荐内容,涉及大量的编辑、推荐等行为,很难再被简单界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应被视为内容分发平台。这些平台在享受流量红利的同时,不能以技术难以实现为由拒绝承担打击版权侵权的义务。因此,短视频等平台所承担的责任应超越“通知—删除”,提高相应的注意义务。

此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黄玉烨提到,算法系统24小时全天运行监测并发送侵权通知,可能会出现错误通知的问题。例如,通知中所指侵权内容与被侵权内容完全不符、请求保护的作品版权有效性存在问题等。这些问题已经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引发纠纷。

算法推荐下的平台责任认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书青表示,算法推荐对平台过错认定的影响是当前需要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平台责任适用的是“知道—必要措施”规则。算法作为一种技术,具有中立性,不能仅凭算法推荐了侵权内容就认定平台存在主观过错。但算法推荐侵权内容后,即使权利人未通知,也不能认为平台绝对无过错。因此,算法应向善优化,如提高侵权标签准度、赋权终端用户标记内容是否侵权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庭庭长谭海华则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算法之下平台责任的认定进行了分析。他强调,在宏观层面需要关注利益平衡问题;在微观层面则需要关注平台过错标准的判断,特别是涉及到的具体考虑因素,如是否推荐了明显侵权内容、是否进行了高频率推荐等。

新技术催生版权保护新思路

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挑战,与会人员提出应充分发挥技术的向善作用,高效化解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争议。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李雨峰表示,算法推荐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们欣赏作品的方式和法律评价。新技术能够为版权保护提供新的思路,如版权方可以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相关从业者可以积极研发和引入算法保护系统,主动监测或拦截侵权信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国斌提出,应探索引入平台版权侵权过滤义务。在涉及“热门影视剧”“重要体育赛事”等例外情形下,平台应主动采取技术过滤等措施,屏蔽侵权链接、下架侵权作品。这些过滤措施包括关键词初筛、用户历史筛选、权利人历史筛选、内容比对过滤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运营中心主任严波也均表示认同技术可以在版权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他们认为,目前视频版权保护技术越来越完善成熟,如哈希值、视频指纹、关键词屏蔽等可以在版权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

最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总结到,伴随版权过滤、屏蔽等保护技术的发展和全版权保护理念的彰显,需要对传统的“避风港”等规则进行适时调整。在当下各界高度关注的长短视频之争中,需要防止利用技术中立幌子从事版权侵权之实的行为。只有积极贯彻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基本理念,才能不断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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